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617号 原告:****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海东市,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告****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