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617号
原告:****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海东市,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原告****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义生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