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504民初1081号
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广场7号楼1**8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凡***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市金山医院,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市金山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本溪市金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868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3日,被告在济南盈众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用球管,用于CT检查设备上使用,如有损坏及时更新,长期租用,租金每年10万元,尚欠5万元至今未给付。2014年12月1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租用球管,租金35494.2元,至今未给付。2016年9月5日济南盈众更名为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2月2日和9日再次租给被告球管和旋转阳极板,租金分别是85384.8元、16000元至今未给付。综上,被告共欠原告租金186879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欠款数额庭前双方多次对账才查明其中有5万元是记载在北京蓝佳公司名下,对于北京蓝佳、山东蓝佳、沈阳蓝佳、沈阳盈众蓝佳公司的所欠账目,我单位需进一步核实票据账目,最终做出调整,本案数是调整后,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在济南盈众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用球管,用于CT检查设备上使用,尚欠租金186879元至今未付。2016年9月5日,济南盈众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尚欠租金186879元数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1868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溪市金山医院欠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868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2019元,由被告本溪市金山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威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