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丁豪广场7号楼1单元802。
法定代表人: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凌源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鲁019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5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