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初335号
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书中,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该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该院职员。
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26元,由原告山东蓝佳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