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臣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康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普雷斯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陕西富宏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陕0103执6509号
***/陕西富宏铝业有限公司/西安普雷斯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与陕西康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2020)陕0103执5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康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执行费728元交至本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37000********(***)9558853700003285849(陕西富宏铝业有限公司)、9558853700003285856(西安普雷斯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游子文联系电话:8450****
地址:本市太白北路6号碑林法院312办公室邮编:71006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