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源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源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1205号
申请人: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简阳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袁革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岩,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源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8号A-406、A-4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诉天津市源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源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7138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源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71384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089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世行贷款管理事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晓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