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7民初17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金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逸升佳苑29号楼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9K8A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景安大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487941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衡水金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冀1127财保6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景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景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