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3执14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衡水金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亚夫路东景新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日照华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驻地东(沿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523944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衡水金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华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执行标的为763533.18元,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