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4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社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9622175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同等保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冻结、查封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账户名称: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账号:86×××73,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