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魁,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煌英,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上街社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96221755B,。
法定代表人:郭艺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婷,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诏安县梅岭镇腊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诏安县梅岭镇腊州村。
负责人:商武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銮宇,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毅勤,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生,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魁因与上诉人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诏安县梅岭镇腊州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张毅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山、张小婷,上诉人**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煌英、林玲,原审被告诏安县梅岭镇腊州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云、沈銮宇,原审第三人张毅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魁、张毅勤已完成的工程量认定的依据不足,基础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艺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71元、上诉人**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7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常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