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异1151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
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宝生,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孟伟,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鹤,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友利,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申请执行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已经超出执行时效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审判长 王西平
审判员 冯 健
审判员 黄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埔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