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4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顾中秦,机场集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鹤,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新,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乌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面积为280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经国用(2003)字第1号);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建筑面积为11893.42平方米的厂房(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号)和面积为5319.07平方米的办公楼(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未央区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和不予执行(2010)乌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的申请,且本院对上述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权,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或案件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炜
审判员 冯 健
审判员 苟卫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