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2执恢676号
刘某某、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的刘某某与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35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73754.4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4.5万元,剩余的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6514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2执恢676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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