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执1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
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与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鲁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二、三、四项;三、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返还超付工程款1183539.23元;四、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超付工程款利息,该利息以超付工程款1183539.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09年3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五、驳回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因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当地进行传统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6600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号土地使用权一宗。2019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线索或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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