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5023号
原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9755615Q。
法定代表人:刘群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生,男,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联盟,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32号经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2944675966。
法定代表人:范维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晨,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87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543.5元,下余10543.5元由原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