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行政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处、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锋,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55615Q。
法定代表人:冯银爱,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洛市行政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负责人:郭斌,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峰,市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商洛市行政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处、商洛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100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1、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有工程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虽然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商洛市商州区,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权作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原审裁定移送管辖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100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高奇
审 判 员 刘立新
审 判 员 周鹏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 娟
书 记 员 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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