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锋,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55615Q。
法定代表人:冯银爱,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洛市行政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负责人:郭斌,处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青峰,市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商洛市行政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处、商洛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100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1、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有工程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虽然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商洛市商州区,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权作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原审裁定移送管辖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100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高奇
审 判 员 刘立新
审 判 员 周鹏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 娟
书 记 员 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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