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8973号
原告**鹂,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靳雪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9755615Q。
法定代理人刘群良。
委托代理人冯宝生,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鹂与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50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950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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