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鹂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8973号
 
原告**鹂,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靳雪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9755615Q。
法定代理人刘群良。
委托代理人冯宝生,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鹂与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50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950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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