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鹂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1552号
原告:**鹂,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乐,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群良,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生,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579757.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被告与西安音乐学院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演艺中心幕墙工程进行施工。2012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前述工程签订了《工程经营承包责任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履行前述合同,向被告缴纳净利润240万元。2015年7月,原告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验收合格。西安音乐学院将工程质保金退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将质保金1579757.41元支付给原告。原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工程经营承包责任协议书》第十条约定,纠纷管辖的人民法院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由此来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栗德亮
审判员  赵 妍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凡
打印:相丽华校对:田雪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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