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503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裕和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广空部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龙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金海岸大道9号枫林蓝湾A幢第一层会所。
法定代理人:马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裕和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503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和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9.89元,在收取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将余款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宇丰经济实业发展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和居家具有限公司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曾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