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7101行审49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常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广埔阀门厂,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漖村西南路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荔综环罚[2015]03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荔湾区南漖村西南路4号之一停止通用设备制造项目的生产。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荔综环罚[2015]03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广州市荔湾区南漖村西南路4号之一停止通用设备制造项目的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晓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谭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浦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