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2254号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赵晓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兰陵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厚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晓晨
书记员胡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