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民初1151号之十八
原告**,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XX********。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37XX********。
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大厦24楼(现项目部府谷县清水镇温家峁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房产、车辆等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陕KXXXXXXXXXX小型轿车和位于府谷县清水镇温家峁村的房屋一套(房权证清水镇字第XXXXXXXX**)作为担保。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履行执行完毕,并于2023年2月28日本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