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4民初2651号
原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兰陵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捷信鲁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银座后街金鹰花园南门沿街2楼20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捷信鲁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