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7535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