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村2-3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2019)泰仲调字第2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仲裁委员会2019)泰仲调字第270号调解书由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田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