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4260号
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胡正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培林,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梁义忠。
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