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利津县明信建筑机具租赁站、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2民初2415号
原告:利津县明信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大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2MA3FKU20XY。
经营者:***,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大胡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623503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利津县明信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利津县明信建筑机具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津县明信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