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4733号
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培林,男,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