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港沟村2-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62350365。
法定代表人:胡正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培林,该公司员工,住。
被执行人: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科航路2299号3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UYR51M。
法定代表人:宋占斌,总经理。
第三人:李延平,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牛军,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荆丽,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第三人:王建萍,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刘清洁,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第三人:蓝梅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科航路2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T0KAXY。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
第三人:蓝梅尔医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科航路2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N3Y72B。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智邦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李延平、牛军、荆丽、王建萍、刘清洁、蓝梅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尔公司”)、蓝梅尔医院(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邦公司称,根据被执行人华美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被执行人华美公司2018年3月28日成立,认缴资本500万元,梅尔公司认缴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荆丽认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王建萍认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刘清洁认缴出资1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2018年5月8日,发起人股东荆丽、王建萍、刘清洁将各自持有的150万元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梅尔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2018年5月17日,梅尔公司将持有的5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山东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2018年11月1日,山东公司将400元股权无偿转让给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将1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梅尔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3月26日。2020年1月20日,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将315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李怀栋,将85万元无偿转让给李延平,梅尔公司将5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董诗文,将5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牛军。2019年3月6日,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向华美公司出资400万元,梅尔医院向华美公司出资10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并出具验资报告。但是在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3月7日,华美公司就将梅尔公司出资的100万元支付给了梅尔公司,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出资的400万元支付给了山东公司。其为明显的抽逃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应追加抽逃出资的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梅尔公司为被执行人。华美公司股东中,其中梅尔医院、荆丽、王建萍、刘清洁四位股东,都是出资人股东,并且与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山东公司都是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应予追加梅尔公司、荆丽、王建萍、刘清洁、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山东公司为被执行人。其中因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已注销,应由公司原股东李延平、牛军在原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智邦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91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签订《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项目1、2、3#楼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项目4#楼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二、被告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09171.99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剩余9171.99元不再主张;三、若被告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需支付违约金,以剩余全部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告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智邦公司依据(2019)鲁0191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华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华美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20)鲁0191执1038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山东大舜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8日出具的“[鲁大舜验字[2019]第2018号]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9年3月6日止,华美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济南鑫灏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400万元,于2019年3月6日缴存华美公司账号内,梅尔公司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于2019年3月6日缴存华美公司账号内。
上述事实,有(2019)鲁0191民初4767号民事调解书、(2020)鲁0191执1038号执行裁定书、山东大舜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8日出具的“[鲁大舜验字[2019]第2018号]山东华美微创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华美公司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异议人智邦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足够证据证明第三人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智邦文物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崔 红
审 判 员  台春香
审 判 员  尹金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鞠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