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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智邦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1民初1778号
原告: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智邦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邦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保全费1057元,由原告淄博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