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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智邦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智邦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山东智邦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智邦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公司)诉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万佳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智邦公司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管辖约定;万佳公司还欠智邦公司98万余元,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29日,智邦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4日,其与被告万佳公司签订了《工程加固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智邦公司承包施工万佳公司发包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某商业裙房改造专业加固工程。合同第37条记载:“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工程所在地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现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智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10万余元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10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对解决争议法院地域选择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但原告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当事人对地域管辖选择的意思表示。且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本院辖区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万佳公司称本案实际欠付工程款为98万余元的理由,应由实体审理程序进行查明,不属于程序性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被告万佳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益同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