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600号
原告:***,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工业园区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斌,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富尔达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费3956元、医疗保险费2019.37元、职业年金10985.28元,合计16960.65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富尔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9月接到海阳市人社局通知,被要求补缴2014年-2017年4月的职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单位应缴纳部分合计16960.65元,***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将该三笔费用中个人应缴纳部分完成了缴纳,同时将单位应缴纳部分16960.65元进行了垫付,***垫付该费用后向富尔达公司索要,但富尔达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后***向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为***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要求富尔达公司返还***已垫付的养老保险费3956元、医疗保险费2019.37元、职业年金10985.28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同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