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震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震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6069号
原告:河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689717692L
地址:方城县券桥乡七里店村九组东侧临豫01线。
法定代表人:卢玉花,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栓,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震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37245839B
地址: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新华街粉条行路南。
法定代表人:甘超君,任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胡向阳,男,1989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震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向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0元,由原告河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俊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