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26执2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贾庄镇贾庄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6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山东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轮候查封山东唐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坐落于商河县贾庄镇华兴东街以西、胜临北路以北【不动产权证书号:商国用(2011)第1××3号】、商河县贾庄镇华兴东街以西、胜临北路以南【商国用(2011)第1××4号】。
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2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431668.02元及利息,保险费1512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6795元,执行费64558元,全部未执行。2022年1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