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工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124号之一
原告: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艳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济南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工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张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乃甲,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菊,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诉被告山东工发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东昌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璐
书 记 员 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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