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2063号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艳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军,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与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6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查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515********的账户,虽有存款619751.42元,但因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冻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705********账户有部分存款,但该账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且已被多轮冻结;另,东昌公司财产保全的**公司开发的位于商河县××镇××路的15套房产,经线下调查发现尚未竣工验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债权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33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592元,全部未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东昌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兴民
审判员  陈霜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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