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济南市******街道韩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街道韩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街道韩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与济南市******街道韩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家码头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对异议申请人名下村民土地补偿专款708876.65元解除保全措施。 因东昌公司与韩家码头村委之间存在欠款案件执行,法院对异议人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涉及323户村民的**水库土地补偿款708876.65元被法院冻结,因属于国家水库工程占地补偿款且针对每户村民发放,必须尽快发到补偿农户手中,特提出如上请求。 本院查明:东昌公司与韩家码头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民终67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韩家码头村委偿还东昌公司工程款385072.91元及损失(利息)。 案件生效后,韩家码头村委未履行义务,东昌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2年3月17日作出(2019)鲁0181执2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三资中心韩家码头村委异议人账户资金45万元。 异议人三资中心账户于2022年10月17日汇入财政拨付**水库土地补偿款708876.65元。 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请求,并提供转让资金通知(复印件);占地补偿明细(复印件);街道与韩家码头村委签订的**水库占地补偿协议书;***国土资源局与韩家码头村、***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经质证,东昌公司虽然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 ******街道与韩家码头村委签订的**水库占地补偿协议书记载,**水库工程占用韩家码头村委土地482.886亩,每亩占地金额5.2万元,总金额2511.0072万元······,根据章政字(2019)84号通知,每亩1468元,每年发放金额708876.65元·····。***国土资源局与韩家码头村、***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记载,为**水库工程占用韩家码头村委土地总面积32.1924公顷,农用地32.1924公顷(耕地21.9796公顷、其他林地9.6888公顷、农村道路0.5240公顷)。······按照**字(2015)286号批复,补偿标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每公顷78万元标准补偿,共计2511.0072万元······。根据上述两份协议内容,占地亩数和补偿金额相等。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鲁农政改字(2021)4号文件精神,村委会的经济服务职能由合作社行使。 本院认为:韩家码头村委未履行判决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款708876.65元的80%不能查封冻结,其中20%计款141775.33元属于异议人自行支配资金,可以查封执行。 本案可以执行标的为141775.33元;应解除冻结数额为×××24.67元(450000元-141775.3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181执2971号执行案件,冻结账户内可执行141775.33元,对济南市******街道韩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24.67元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袁 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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