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539号
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武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彬、王梦洁,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
被申请人:胡文周,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刘瑞,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醇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航海东路以南、义通街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600971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胡文周、刘瑞、***、河南醇葡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128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自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胡文周、刘瑞、***、河南醇葡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1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