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286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铠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志明,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黄**镇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黄**镇魏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鸣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鑫港酒店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魏志明、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林州市黄**镇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信息明确,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林州市黄**镇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为:410581200,经查询,被告林州市黄**镇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092262605,故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周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