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鑫港酒店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
关于***与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4100161002005250395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0762.8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6100200525039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762.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岳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