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2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鑫港酒店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中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6100200525039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762.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