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诉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4民初391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家杰,常务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62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8762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