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2240号
原告:四川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斯云,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幢9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杨翰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四川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申请费1245元,由四川信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覃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