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1049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幢9层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