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4029号
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公司员工),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男,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7元,由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廖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