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02民初1292号
原告: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哈密分所,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761129378R。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朝泽,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1300676314333T。
第三人:哈密十三师水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32085Q。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哈密分所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哈密十三师水务管理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哈密分所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哈密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哈密分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哈密分所负担。
审判员闫瑞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