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607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玉萍,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南路16号鑫水园商务楼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宇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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