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来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6民初366号

原告:**来,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商务大厦6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潮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新城花园大厦7-1801。

法定代表人:郭宇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石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来与被告***、***、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被告***、被告***、被告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10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城中村改造1期13#7号楼工程,被告***、***挂靠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了该工程。被告***、***又找到原告为其干活,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后,尚欠106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和***不欠原告的钱了,已经结清了。

被告***辩称,我和***合伙关系,我们有内部分单,我应当承担的部分已经全部付完了,***承担的部分是否结清我不知道。原告主张的工资部分是***应该承担的,在***的分单上面。

被告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所有的欠款都已经结清,不欠原告的工资。

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欠原告的钱,原告已经出了条说不欠工资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合伙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就工人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约定,所欠原告的工资由被告***支付。根据原告、被告***、***均认可的工资表显示欠原告工资19060元,后原告支取10000元,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被告***支付2000元,剩余1060元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并在庭审中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工资。

以上事实由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二被告应支付其工资1060元,庭审中原告称只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放弃要求被告***、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06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来劳务费1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