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360号
原告:***,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辉萍,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商务大厦6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潮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新城花园大厦7-1801。
法定代表人:郭宇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石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张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康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