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322号
申请人: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南路16号鑫水园商务楼A座-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31815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27层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7911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博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7352.59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